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、街道集体企业在实行风险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,收债公司债权人起诉的如何处理。 199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《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》规定,对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可按以下办法处理: 1.发生诉讼时,承包人仍在承包的,收债公司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丰人承担责任,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。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。 2.发生诉讼时,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,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,承包人对企业亏损负有责任的,收债公司可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,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收了企业财产的,也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,并在接收的企业财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。3.发生诉讼时,励志故事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,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,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,可以企业为被告,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,收债公司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。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,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。
台江区(古属福州府闽县、侯官县),是福建省福州市辖区,位于福州市城区中部,闽江下游北岸,地理中心坐标为北纬26°05′,东经119°18′。东以光明港、晋安河与晋安区为界,西、南以闽江与仓山区为界,北以琼东河、东西河、斗池路、上浦路与鼓楼区为界。全区陆域面积18平方公里,水域面积1.91平方公里,岸线全长7800多米,中部丘陵地稍高,四周低倾,尤以流沙冲积成陆的南部、东南部、西南部、西部平原地势更低。辖10个街道、52个社区。户籍人口33万人,常住人口45万人,日流动人口25万人,人口自然增长率2.06‰。台江区,旧称南台。前202年,闽越王无诸从江上登岸,在大庙山筑台设坛祭天,“登南城翘望,有台临江”,台江、南台由此而得名。台江地区历来商贾云集,素负商业“黄金地”、“聚宝盆”之盛名,唐宋时期开始繁荣,至民国初年达到鼎盛。形成30多个同乡会“会馆”,以及行业的“商帮”。1945年(民国34年),台江地区成立了台江区公所、小桥区公所,属福州市管辖。